老周去世后,遺留下房屋一套。此時,老周的再婚妻子、親生子女以及繼子女悉數上場,為了房屋的繼承分割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上演了一幕真實的遺產大戰(zhàn)情景劇。
老周與老金于1981年結婚,兩人均是二婚,結婚二十多年來兩人沒有共同生育子女。阿國和阿美是老金與其前夫生育的子女,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強是老周與其前妻生育的子女。老周在和老金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登記在老周名下。
后來老周因病去世,關于這套房屋的繼承分割問題,老金認為,該房屋是其和老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她與老周結婚后,阿國和阿美也跟著過來和老周一起生活,與老周形成了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因此阿國和阿美具有繼承權。
阿民一方則認為,阿國從未和他們在一個家庭生活,不應成立繼承關系。至于阿美,阿民只承認當時一個叫周某花的人和他們共同生活,但不清楚周某花和阿美是否是同一個人。老金對此解釋稱,當時為了讀書方便,故將阿美改名叫周某花,并提供了老周生前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加以佐證。
到底阿國和阿美有沒有繼承權,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從形式上看,阿國和阿美的戶口均于1993年從外省遷至老周處,此時阿國已經成年,雖然阿國主張其在老金和老周結婚后便跟隨老周一起共同生活,但并未舉證證明,且老周的親生子女對此亦予以否認,故對于阿國認為其與老周形成了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子關系的事實,法院不予確認,對于阿國認為其有繼承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阿美的戶口遷過來時,其尚未成年,為了讀書方便改名叫周某花的主張亦符合生活常情,且其提交了老周生前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此予以佐證,故法院認定阿美與周某花為同一人,阿美與老周之間形成了具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女關系,阿美對老周的遺產具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故涉案房屋應先分出一半為老金所有,剩余一半為老周的遺產,在老金、阿美、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強之間平均分配,故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最終判決涉案房屋老金占7/12的份額,阿美、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強各占1/12的份額。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后,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
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無權利義務的唯一依據就是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yǎng)教育關系。對此,應從四個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子女在其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二是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生父(母)應對子女享有直接的撫養(yǎng)權;三是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四是撫養(yǎng)事實應達到一定年限。